开云官方app下载站 深圳调整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获得国家购置补贴后可申领深圳车辆购置补贴

  新闻资讯     |      2024-05-11 17:40

2月18日,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印发《深圳市2019年至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合法登记并符合本政策规定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将有资格获得国家汽车购置补贴后,可按要求申请深圳市汽车购置补贴。 规定,深圳市对2019年8月7日后上牌的新能源汽车不再提供购置补贴。

以下为文件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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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财监〔2019〕138号)(以下简称财监〔2019〕138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关于支持促进《新能源客车应用》(财建[2019]213号)(以下简称财建[2019]213号)和《深圳市政府根据《新能源客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发展改革委》(深发改革条例[2019]2号)等文件,规范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率。现制定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1. 购车补贴

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合法登记并符合本政策规定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在领取国家汽车购置补贴后,可按要求申请深圳市汽车购置补贴。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标准将在国家政策发布后另行制定并公布。

(一)申请条件

1、车辆要求。

(一)享受补贴的车辆必须是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中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深圳市范围内车辆运营里程符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完善财政补贴的通知》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财建[2018]18号)(以下简称财建[2018]18号)相关要求,累计已达2万公里。

(三)自购新能源乘用车、作业专用车(含环卫车)、民航机场车辆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车辆,无营运里程要求。

2.对企业的要求。

(一)生产企业应符合《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年至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 ”(财检[2015]134号)(以下简称财检[2015]134号)要求确保产品性能稳定安全可靠,售后服务和应急保障完善,加强关键零部件质量保证,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一致。

(2)根据财监[2015]134号文要求,生产企业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应当按照扣除国家和深圳市汽车购置补贴后的价格与消费者结算。

(3)根据《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财监[2016]958号)(以下简称财监[2016]958号)根据相关要求,制造企业应建立企业监控平台,全面、真实、实时反映车辆销售和运营情况,统一接口和数据交换协议,及时、准确报告相关信息。

(四)近三年内,生产企业没有被“深圳信用网”列入全国地方联合惩戒黑名单,没有被深圳市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市有关部门列入违法失信名单。 如生产企业在深圳设立或委托的销售企业申报的,其设立或委托的销售企业也必须符合上述要求。

(二)补贴标准

根据财建[2019]138号和财建[2016]958号,“地方财政补贴(各级地方财政补贴总额)不得超过中央财政自行车补贴金额的50%”等相关要求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车(燃料电池汽车除外)购置财政补贴标准按照以下三种情况执行:

1、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25日领取牌照的新能源汽车。

按照财建[2018]18号《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方案及产品技术要求》中50%的补贴标准执行。

2、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6月25日期间上牌的新能源汽车。

根据财监[2019]138号的相关要求,过渡期内:

(一)对销售符合2018年技术指标要求但未达到2019年技术指标要求的上牌车辆,按财建[2018]18号相应标准0.1倍的50%给予补贴。

(二)2019年销售符合技术指标要求的上牌车辆,2018年按相应标准0.6倍的50%给予补贴。

3、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上牌的新能源汽车。

(一)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8月7日期间上牌的新能源汽车,仅对经市公交部门批准的新增或更新的纯电动公交车给予购置补贴。 根据财建[2019]213号要求,对符合2018年技术指标要求但未达到2019年技术指标要求的纯电动客车,按财建相应标准0.1倍的50%给予补贴【2018】18号; 2019年技术指标要求的纯电动客车,2018年按相应标准0.6倍的50%给予补贴。

(二)2019年8月7日以后上牌的新能源汽车不再享受购置补贴。

(三)申请方法及材料

申请车辆购置补贴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注册地在深圳市的,应向注册地所在区(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提出申请; 注册地不在深圳市的,向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部门提出申请。 设立或委托销售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地区(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提出申请。 每家企业每年申请原则上不得超过两批。 参照《关于开展2018年及往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清算工作的通知》(财办鉴[2019]87号)相关要求,申请材料应包括:

1、申请报告;

2、一批车辆列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时的具体信息;

3. 批量时车辆信息汇总表和明细表;

4、深圳市车辆管理局核发的车辆购置合同、销售发票、行驶证复印件;

5、车辆批量销售时扣除国家和地方车辆购置补贴的确认函;

6. 注册地不在深圳市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须提供地级以上政府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部门出具的车辆获得国家补贴资金的证明原件(附详细车辆信息表)其注册级别;

7. 申请补贴信息真实性承诺函。

(四)审核机制

1.区级审查。 各区(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经财务审核、资料审查和重点抽查后,符合要求的材料将会同区(新区)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创新等部门报市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抄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厅技术部和科技创新部。

2.市级审查。 市发展改革部门对各区(新区)提交的初审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实际推广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会同市公安交警、税务、交通等部门对深圳市外新能源汽车进行检查。 生产企业将对在深圳销售的车辆的注册信息、销售发票、运营状况和零部件采购发票等进行核查,并向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咨询生产、车检、销售等环节是否存在一致性问题已申报的车辆。 、公安交警、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意见。 市发展改革部门将通过审核拟享受补贴的车辆信息在其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后,市发展改革部门向市财政部门出具对公示无异议(含经核查不成立的异议)车辆的最终意见。 市财政部门根据最终意见向各区发放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市发展改革部门在门户网站公开补贴资金分配情况。

2、充电设施建设补贴

在深圳建设的符合本政策规定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竣工验收后可按规定申请深圳市充电设施建设补贴。 本实施细则所称充电设施,是指与优势电源连接的各类新能源汽车集中式充换电站、分布式充电桩及相关设施,包括充电站构筑物、充电站(桩)及其他充电设施。设备及其连接至监控系统的上级电源及相关配套设施。

(一)申请条件

1、充电设施要求。

(一)按照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审批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应由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在各发展改革部门进行登记或核准。区。

(二)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的要求,应当进行节能审查的充电设施项目必须取得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由市(区)节能审查部门审查。

(三)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应符合《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50966-2014)、《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及竣工验收规范》(NB/T33004-2013)等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广东省、深圳市关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的规定。

(四)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导则》等规划要求,新建建筑内建设充电设施,不给予建设补贴。

2.对企业的要求。

(一)充电设施建设补贴原则上由单一企业申请,且企业注册地在深圳市。

(二)建筑企业(以充电设施拥有量为准,下同)在深圳建设的充电设施总功率达到8000kW时,方可申请补贴。 同一建筑企业首次申请补贴且新建工程总功率达到3000kW的,可再次申请。

(三)施工企业应建立(或委托建立)企业充电设施安全监管平台,接入深圳市统一充电设施安全监管平台,全面、准确、实时上传相关信息。

(四)近三年内,该建筑公司未被列入国家推行地方联合惩戒的“深圳信用网”黑名单开云手机平台,未被深圳市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未曾被市有关部门列入违法失信人员名单。 建筑施工企业委托其他企业经营的kaiyun开云官方网站,其委托经营的企业也必须符合上述要求。

(二)补贴标准

根据充电设施装机功率,对直流充电设备给予400元/千瓦建设补贴; 对40kW及以上交流充电设备给予200元/kW建设补贴,对40kW以下交流充电设备给予100元/kW建设补贴。

(三)申请方法及材料

申请充电设施建设补贴的企业应向注册地所在区(新区)发展改革(发展金融)部门提出申请。 原则上每个企业每年申请一次。 申请材料包括:

申请报告;

2、本批充电站(桩)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3、本批充电站(桩)建设项目投资审核报告;

4、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本市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充电设施建设标准符合性检测报告;

5、符合国家计量检定规定的充电设施《检定证书》;

6、对客户当前批次充电站(桩)受电工程竣工验收的意见;

7、批量充电站(桩)消防程序证明文件;

8、具有深圳市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本批次充电站(桩)的《防雷装置定期检测报告》;

9、充电站(桩)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用电量500万千瓦时以上的,市(区)能源局出具的节能审核意见书必须提供保护审查权限;

10、申请补贴信息真实性承诺函。

(四)审核机制

1.区级审查。 各区(新区)发展改革(发展金融)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现场核实,符合要求的材料报送市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会同区财政局。

2.市级审查。 市发展改革委对各区(新区)报送的初审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充电设施进行现场核查。 通过审核并拟给予补贴的充电设施信息,由市发展改革委在其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后,市发展改革部门向市财政部门出具对充电设施公示无异议(含经核实不成立的异议)的最终意见。 市财政部门根据最终意见向各区财政部门发放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市发展改革部门在门户网站公开补贴资金分配情况。

3.动力电池回收补贴

我市销售新能源汽车的企业(包括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生产企业设立或委托设立的销售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时,应按单位千瓦时计提一定数额的动力电池回收处理资金。 完成动力电池回收后,可按照《深圳市2018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深财规[2019]17号)的相关规定申请动力电池回收补贴。 1)。

四、补贴资金发放和拨付

(一)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纳入市发展改革部门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按规定组织预算执行并申报转移支付。

(二)各区(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按照区(新区)财政部门下达的资助指标,并按照集中统一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从国库支付,并将年度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情况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三)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各区(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市财政局根据需要组织各区(新区)财政部门牵头开展关键绩效评价或再评价,各区(新区)财政部门督促各区(新区)相关部门各区(新区)根据重点绩效评价或再评价结果,完善资金管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加快建立健全新能源汽车产品安全监测和“一致性”抽查常态机制。 根据《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和《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财建[2018]]18号)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能源汽车产品召回管理的通知》(市监局)质量函[2019]531号)等规定和文件规定,相关职能部门必须在整车及动力电池的生产、销售、车检等环节随机抽查一定比例的产品,并进行关键参数一致性测试如动力电池能量密度、整车能耗等。 如果抽检的产品参数与推荐型号目录中的参数值不一致; 产品质量造成我市重大安全事故或被有关部门认定存在重大质量缺陷的开云官方app下载站,地方财政补贴将根据型号暂停或取消。

(二)加快完善信息监测平台。 利用信息技术完善新能源汽车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应用的地方监控平台,加快建设市级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监控平台,实时掌握新能源运行安全状况由汽车制造商和充电设施运营公司转发的车辆。 、行驶里程和充电能力、车辆及动力电池、驱动电机、充电设施等关键系统故障等信息云开·体育appkaiyun,动态掌握车辆和充电设施运行情况等,加强对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的监控活动期间及活动结束后享受补贴。 督促及时排查安全隐患。

6.其他

(一)本细则适用于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新能源汽车、已完成竣工验收的充电设施、有专项资金回收处置的动力电池。 。 原则上申请人须在满足申请条件后12个月内提出申请。 本实施细则有效期5年。

(二)本细则实施后,2019年符合原政策但尚未提出补贴申请的,参照本细则规定办理申请、审核和发放手续。

(三)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以及新能源汽车技术进步、产业发展等情况,适时调整申请条件、补贴标准和审核程序。推广应用规模、成本变化等因素。 调整后的规定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四)本实施细则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解释。